上海我國對二手機械設備的定義到2010年才確定下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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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國際上,二手設備有很多種分類,不同分類稱呼也不同,主要包括以下幾種:
①2 hand equipment統指經過一次交易的設備;
②used equipment指經過使用且比較新的設備,也是交易中最常見的設備;
③old equipment是使用價值有限的舊設備;
④eliminated equipment指已經報廢的設備。
目前,在國際貿易中,used machine可通指用過的設備,是國外二手交易市場的主體設備。另外,“Used equipment(UE)”可以用來做二手設備的統稱。而在我國,較早對于二手設備的定義出現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2年12月審議通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》(第37號)中,根據此文件中的規定,所稱舊機電產品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:
(1)已經使用,仍具備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價值的機電產品;
(2)未經使用但存放時間過長,超過質量保證期的機電產品;
(3)未經使用但存放時間過長,部件產生明顯有形損耗的機電產品;
(4)新舊部件混裝的機電產品;
(5)大型二手成套設備。
到了2010 年,二手設備有了明確的定義:我國商務部在其發布的《二手設備流通技術規范通則》中明確規定以下三種設備可以認定為二手設備:
1.使用過的設備,但保持其基本的使用價值或者全部使用價值;
2.經過更換零部件形成混裝或經過翻新、恢復,基本保持原有技術性能,發揮原有作用的設備可認同為二手設備;
3.此外還有庫存積壓設備,雖然已經超過生產廠家規定的質保期或有部件明顯產生損耗,但仍保持原有技術性能,發揮原有作用的設備也被認定為二手設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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